在中国法律体系下,违法获得的证据是否能够作为证据使用,主要依据《刑事诉讼法》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。以下是关键点的总结:
1. 法律原则:非法证据排除
《刑事诉讼法》第56条规定,以刑讯逼供、威胁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(如口供、证人证言),应当予以排除,不得作为定案依据。对于实物证据(如物证、书证),若收集程序违法且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,需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;否则也应当排除。
2. 分情况处理
言词证据:通过严重侵犯人权手段(如刑讯逼供)获取的供述或证言,绝对排除。
实物证据:若程序违法但证据真实性无争议,且违法情节不严重,法院可能允许补正后采纳;若违法情节严重(如故意伪造、重大程序瑕疵),则可能排除。
3. 补正与合理解释
对于程序瑕疵的实物证据,法院可能要求办案机关补充说明或纠正错误(如重新取证、说明理由)。若无法补正或解释不合理,仍可能排除。
4. 实务中的权衡
法院会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严重性、证据的重要性、对司法公正的影响等因素。例如,若证据是定案关键且违法情节轻微,可能倾向于采纳;但若涉及基本人权侵犯,则严格排除。
5. 例外与特殊情形
紧急情况:如不立即取证可能导致证据灭失,可能放宽程序要求。
毒树之果:中国法律未明确采用此理论,但若后续证据完全依赖非法手段取得,可能被排除。
违法获得的证据原则上不得作为定案依据,但实际操作中需结合证据类型、违法程度及案件具体情况判断。建议在涉及具体案件时,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针对性指导。